近日,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《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》提出,充分保障疏解单位职工提取需求、加大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消费支持力度以及促进合理购房提取。
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,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;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,可按每人每月2000元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;符合国家人口生育政策、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职工家庭,可自幼子(女)出生之日起3年内,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;职工家庭因配租集体租赁住房或政策性租赁住房需趸交房租的,可由单位集中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,经审核同意后,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;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可向资金中心提出合作申请,经审核同意后,按职工委托授权,定期扣划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。
此外,职工在北京市外的工作地、户籍地或户籍地所在省份的省会(首府)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,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,职工可向资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,也可通过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“跨省通办”窗口提出申请;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2次(含)以上交易,距末次交易满12个月的,职工可凭购买此套住房的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;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多名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的,其中1名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。
目前北京公积金贷款买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%;购买共有产权等政策性住房的首套住房,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%;购买政策性住房之外的首套普通自住房,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%,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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